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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工時制度的規範並無一專法,而是見之於勞動基準法,只要適用勞基法行業或工作者,且有受僱事實,不論是全職勞工或是計時、計日的部分工時勞工,都受勞基法保障。本次課程主題包括:「工資、工時理論與實務」,
一. 例假日加班是違法的:因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」
解釋令:
※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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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.5.17台內勞字第三九八○○一號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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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」所謂「一日」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。 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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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,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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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廿五日台76勞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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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」,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,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,縱使勞工同意,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。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,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,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,其當日出勤之工資,仍應加倍發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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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. 加班的形式要件:勞基法第32條規定:「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」
實務作法:無工會者,應提報勞資會議同意,並作成會議紀錄備查。但並不是每次加班都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才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;只需定期(一季或半年或一年)提報勞資會議同意,之後,每次加班只要經個別勞工之同意即可。
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:
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規定:「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、、、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」
在工作日: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,要求勞工提供勞務
1).1~8小時:屬原工作日,工資不變。
2).9小時以上:工資加倍發給,適當休息。
2、勞基法第40條規定:「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」
在休假日:在停止假期之日,要求勞工提供勞務
1).1~8小時:工資加倍發給,補假休息1日。
勞工外祖父母喪亡請假疑義:勞工如有外祖父母喪亡或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,分別可適用祖父母及配偶之祖父母之規定。
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:「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
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給予喪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
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六日,工資照給。
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三日,工資照給。 」
查民法: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,無內外之別,祖父母包含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(即通稱之外祖父母)。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未修正前訂有「外祖父母」一詞,因其係贅語,已予修正刪除,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後,勞工如有外祖父母喪亡或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,分別有該條第2款及第3款之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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